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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新政出台,今后车载终端设备不用再公示 ——设备过检后不用公示就可以直接用啦!!!
来源: | 作者:保实安 | 发布时间: 2020-01-02 | 409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通部废止《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废止《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7〕16号)

【交通部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快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

 
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示:

1. 各地交通部门同市场监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 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性能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监督检查

3.废止《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7〕16号)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

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不再要求取得检测报告。

5. 进一步加快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发挥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在自动识别、自动提醒、自动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方面的作用


通知全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字号: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优化道路运输营商环境,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道路运输安全发展水平。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019年9月28日,一辆河南籍大客车在长深高速江苏无锡段因爆胎失控穿越中央隔离护栏后,与对向一辆正常行驶的重型货车碰撞,造成36人死亡、36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部第一时间下发了警示通报,要求各地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迅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目前,事故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完成好既有部署工作基础上,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主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排查整治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涉及道路客运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精准性,对不符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的,要将有关企业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建议调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要主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排查整治行驶证登记中车辆使用性质涉及道路客运和营运的车辆,加强信息比对,对于行驶证登记为营运性质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督促经营者加快申请,如符合条件,加快办理,如不符合条件,将有关车辆信息抄送公安交管部门,并建议行驶证标注的使用性质调整为非营运。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指导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完善转籍过户和转变使用性质的大中型客车登记联合审核或信息交换机制,从严控制大中型客车“营转非”“非转营”等使用性质变更以及注册登记到个人名下。要主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和“两客一危”车辆超速整治。加强对旅客集散地、客运站点、高速公路收费站及重要交通枢纽公路路口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要对公安交管部门开放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或者定期汇总“两客一危”车辆超速行驶情况,抄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置。要主动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 
  二、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性能 
  为提升营运车辆安全性能,健全车辆技术管理标准体系,部制定发布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JT/T 1178.2—2019)。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为载体,认真抓好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营、节能减排和优质服务水平。要引导车辆生产企业和社会化检测机构,特别是牵引车和挂车生产企业,积极做好营运车辆达标车型检测、申报、审查、发布和实车核查工作。要加快推进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信息化建设,提升核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提高履职尽责能力。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监督检查,把好道路运输车辆安全节能准入关。 
  三、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行业营商环境,部决定废止《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7〕16号),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具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检测能力、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测机构,均可开展车载终端检测业务,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车载终端产品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汽车行驶记录仪》等相关标准要求并检验合格。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不再要求取得检测报告。新建设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开发,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备案。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部将加大车载终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备案制度,建立车载终端和系统平台黑名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车载终端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系统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动态监控服务商,不得将动态监控服务商选择及服务费用缴纳情况与车辆年审绑定,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检测机构开展车载终端产品检测业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9)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标准(以下简称2019版标准)的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新申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所配置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应符合2019版标准要求。新建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和社会化监控平台应满足2019版标准,同时兼容之前投入运行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2019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安装入网的车载终端,原则上采用软件技术升级方式进行改造,不得要求强制更换。2019版标准实施前已建设运行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含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应逐步按照2019版标准进行技术升级并兼容之前的系统平台及车载终端。 
  四、进一步加快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69号)等文件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安装工作。不得强制指定服务商和产品型号,不得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安装与车辆审验等业务管理工作关联,不得擅自变更车辆审验条件。要指导运输企业用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发挥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在自动识别、自动提醒、自动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方面的作用,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科技保障能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驾驶员违法违规导致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6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